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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2010-11-25 11:44  来源:  字体:  打印

  1Z301010 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范围

  1Z30101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1Z301011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Z30101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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