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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执行程序

2010-11-26 09:44  来源:  字体:  打印

  1Z303033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概述

  1)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

  2)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包括执行的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担保和执行等内容。

  ·执行的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②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③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执行管辖,是指各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人民法院执行管辖因法律文书的种类不同而有区别。

  ①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即无论生效的裁判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开始执行程序。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③执行中发生异议的处理,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④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的处理。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申请执行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移送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还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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