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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0-11-25 13:26  来源:  字体:  打印

  1Z3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Z30112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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