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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债的概念

2010-11-25 11:49  来源:  字体:  打印

  1Z301026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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