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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

2010-11-25 13:24  来源:  字体:  打印

  1Z301116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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