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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法律关系客体

2010-11-25 11:46  来源:  字体:  打印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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