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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典型案例(58)

2010-09-19 11:16  来源:  字体:  打印

  1.背景

  某建设项目,地下1层,地上18层,总建筑面积28000m3,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属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承包企业报价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让利,中标后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该企业有采购管理制度、工作程序。

  由于公期紧,项目经理直接指定了自己的一位亲戚作为钢材供应商,合同约定该工程主体结构的全部钢筋由其供应,价格按当月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取季节最高价为依据,数量按其提供的发票数量结算。

  项目经理部按企业的管理制度组织了5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投标,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了一家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好、价格较低的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商品混凝土。

  项目经理指定了一个木工队、一个钢筋队、一个力工队伍作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由于当地人工费比预算定额单价高,因此,人工费按建筑面积平米单项含辅料包干。

  除主体结构工程外,其余工程全部采用分包。

  基础低板钢筋施工过程中,由于钢筋队没有作业分包资质,被监理工程师停工。

  整个工程竣工后发生亏损。经过调查发现,仅主体结构按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计算:人工费亏损200多万,钢材亏损100多万。

  2.问题

  (1)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亏损巨大,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可以也分包?说明理由。

  (2)该项目钢材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3)该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4)该项目钢筋队劳务作业分包的选择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隐藏分析与答案

  (1)不可以。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2)不恰当。选择的钢材供应商不符合企业的管理规定。价格不合理,结算数量按其提供发票上的数量存在漏洞。选择时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3)恰当。执行了企业的管理规定。经过公开招标。选择了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好、价格较低的合格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商品混凝土。

  (4)不合理。《建筑法》第29条和《合同法》第272条同时规定,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本项目钢筋队没有钢筋作业分包资质。因此,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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