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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04-26 17:0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行政诉讼中起诉的时间规定

二建法规考点126

2.受理

法院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

1.行政诉讼的审理

(1)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判决变更;

5.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注意1】一审判决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二审为终审

【注意2】认为二审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

1.执行主体:

由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或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执行措施(五项)

(1)从行政机关帐户内划拨赔偿金;

(2)对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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