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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

2021-04-23 16: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二级建造师正在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许可类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认为其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告调解人,只能告对方当事人)

【提示1】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1】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注意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单选题】某市质量监督站一科长李某因涉嫌制假被公安机关拘留、处以5000元罚款,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财产。市质量监督站知道此事后将李某开除,李某不服公安机关和质量监督站的做法,就以下事项提出行政复议,其中超出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是( )。

A.被拘留

B.被罚款5000元

C.被质量监督站开除

D.被没收违法所得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选项ABD都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复议。选项C被开除,质量监督站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得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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