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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2014-04-22 17:2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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