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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2015-02-03 15:3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1.种类

(1)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最常见)与侵权纠纷

(2)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2.处理方法

(1)民事纠纷处理方法

和解-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处理纠纷的共识

调解-由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解决

仲裁-仲裁机构

诉讼-人民法院

(2)行政纠纷处理方法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二、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三)和解

1.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法律效力

(1)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

(2)和解后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3.和解的适用情况

(1)未经仲裁和诉讼的和解

(2)申请仲裁后和解

(3)诉讼后和解

(4)执行中和解

(四)调解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2.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民间机构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

(3)法院调解—法院

(4)仲裁调解—仲裁机构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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