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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2015-02-03 11:0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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