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与基础抗震承载力验算?
可不进行天然地基与基础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建筑:
历次震害调查表明,一般天然地基上的下列一些建筑很少因为地基失效而破坏。因此,《抗震规范》规定,建造在天然地基上的以下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抗震承载力验算:
(1)砌体房屋。
(2)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一般单层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和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及与其基础载荷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这里的地基主要受力层是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单独基础底面下深度为1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的民用建筑除外)。
(3)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分别不超过10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砖柱单跨及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
(4)6度时的建筑(建造在Ⅳ类场地上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这里较高的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40m的钢筋混凝土框架、高度大于60m的其他钢筋混凝土民用房屋及高层钢结构房屋。)。
软弱粘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