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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复习重点:偷录的录音可以算是证据吗

2016-04-08 14:1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从发条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那么下边来举几个偷录的例子,来解释一下。

  例子1: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进行电话沟通的时候,施工单位在没有经过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录制的电话的内容,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将这份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例子2:施工单位技术员小张,在参加监理的例会上,私自打开了录音设备,录制了例会的全过程,后发生纠纷,将录音递交法院作为证据。

  例子3:项目经理授权技术员小王,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办公室安装了录像设备,保证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上述三个例子中,例子1和例子2是可以作为录音证据的,因为录制的内容是双方进行沟通交流过程中,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任何隐瞒。而例子3中,私自安全的录像设备,在录制工作内容的同时,也侵犯到了当事人的隐私,所以这个录像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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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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