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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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
(1)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方式是折价返还。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当地市场价据实结算。
3、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1)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包括:
a、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b、建筑领域其他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吊销资质证书。
(3)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刑事责任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a、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b、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重大责任事故罪
a、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b、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安全生产设施不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