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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程序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3)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6)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査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7)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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