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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调整与计量支付-一建水利实务核心知识点

    2019-09-02 15: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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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考生们都在紧张的备考冲刺状态,这一阶段,做好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是相当重要的,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提供了2019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的一些核心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建核心知识点

    2019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核心知识点:价格调整与计量支付

    一、 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1. 价格调整公式

    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 基础数据来源

    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承包人原因误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二、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三、 计量

    1.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四、 预付款

    1. 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

    2. 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

    五、 工程进度付款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六、 质量保证金

    1. 预留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进度支付时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可以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期限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而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 退还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七、 完工结算

    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八、 最终结清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2.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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