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是针对签订合同时雇主和承包商都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于施工的外界条件影响,使承包商增加了施工成本和工期延误,应给承包商的损失相应补偿的条款。我国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合同中,取用了该条款应给补偿的部分。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一步规定,工程师在确定最终费用补偿额时,还应当审查承包商在过去类似部分的施工过程中,是否遇到过比招标文件给出的更为有利的施工条件而节约施工成本的情况。如果有的话,应在给予承包人的补偿中扣除该部分施工节约的成本作为此事件的最终补偿额。
该条款的完整内容,体现了工程师公平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原则。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承包商以往类似情况节约的成本也应做适当的抵消。应用此条款扣减施工节约成本有四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承包商未依据此条款提出索赔,工程师不得对以往承包人在有利条件下施工节约的成本主动扣减;二是扣减以往节约成本部分是与本次索赔在施工性质、施工组织和方法相类似部分,如果不类似的施工部位节约的成本不涉及扣除;三是有利部分只涉及以往,以后可能节约的部分不能作为扣除的内容;四是以往类似部分施工节约成本的扣除金额,最多不能大于本次索赔对承包商损失应补偿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