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5日、16日,留给2021年监理考生的备考时间不多了,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的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性质
1.服务性
在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也不直接进行工程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但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采用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不具有决策权,因此服务性】
2.科学性
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是科学性】应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和程序,根据自己的判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开展工作。【用,才是独立性】
4.公平性
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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