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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理论和法规复习资料:承诺

2021-03-31 11: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监理工程师备考已经逐步进入到紧张阶段,考生们备考的如何了?是否已经有信心通过今年的考试?以下是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准备的监理工程师2021年监理理论和法规复习资料,希望对考生复习有帮助~

  2021年监理理论和法规复习资料: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b.承诺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c.承诺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要约—撤回、撤销】

  d.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要约内容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例如施工招标投标中,为什么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高于招标文件,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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