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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监理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监理工程师考点精讲:合同成立

    2021-01-28 10:2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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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5日、16日留给2021年监理考生的备考时间不多了,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监理工程师各科目的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合同成立【合同各方认可合同】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①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②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5)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①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③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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