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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民事责任

2020-10-20 14: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主体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对其不利 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3.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项目
内容
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外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对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4.不可抗力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査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好好干活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施工单位串通的)

6.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先期违约)

7.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甲供材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

■直接指定分包人 分包专业工程。

8.施工合同中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分终身保修,不验收施工单位也得终生承担质量责任)

9.施工合同中借用资质的连带赔偿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和被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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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 名 时 间

    预计3月起

  • 大纲 /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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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5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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