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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2009-02-09 09:2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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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职工个人对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心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两个方面。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指职工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其行为特点是:①职工享有对其住房公积金的占有权;②职工享有其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权;③职工享有对住房公积金的支配和使用权。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具体表现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和主要形式。

  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托银行应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运作,指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基础,在保证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依法运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要求是在安全性的基础上,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住房公积金应用于发放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管理中心也可将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购买国债,因为国债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国家债务,是风险最小的投资形式之一,既能保证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又具有较好的效益性。但管理中心不能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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