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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房产税减税、免税

2009-02-04 08:5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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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税、免税

  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2)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税。

  3)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建设工程教育网&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税。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6)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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