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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009-01-20 08:5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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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熟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申请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部门证明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允许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3)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建设工程教育网&完备,如是否明确了租赁期限、租赁的修缮责任等;

  (4)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5)审查是否按有关部门规定缴纳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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