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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商品房屋转租

2019-03-01 14: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商品房屋转租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在房屋出租人同意的条件下,房屋承租人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必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新的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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