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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火灾调查“三多”现象成因及对策(二)

2008-08-27 14:08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是保险、新闻等部门机构对火因调查工作十分关注。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保险与消防两者之间的合作逐步得到重视,一九九三年公安部、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协作、搞好安全防灾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重要企业和危险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人公众责任保险,这些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推动了合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迅速走向商业化,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在最大限度争取投保业务同时,不再“有灾就赔”,而是日益深究什么原因引起火灾,属不属于投保范围?尽可能减轻赔偿范围及数额。当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原因认定与其意愿、利益不一致时,就会提出火灾原因重新认定的申请。

  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火灾的发生,特别是那些引起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火灾,开始前所未有的关注。致使一些火灾事故刚着手调查,记者们便开始刨根问底,跟踪访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原因,追究事故责任的社会压力很大。

  (三)有关火灾调查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增多,给火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资料统计,全国发生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因火灾事故调查引发的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占60%,近几年,此类案件有增无减,普法深入的一些地方,如某地级市一年就因火灾调查而引发的消防复议诉讼案件10起。浙江省台州、金华等地近年也多次发生与火灾调查相关的复议诉讼案件。如某市居民吴某因家中发生火灾,经权威技术机构检测,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液化气角阀未关,泄漏的液化气遇电视机内部火花引起火灾。在此基础上,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其过失引起火灾,应负直接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认为电视机质量是主要问题,依法提出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原责任认定予以维持后,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安部文件规定,火灾原因认(鉴)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法院已开始受理此类案件。浙江省高院针对台州一起火灾重新认定争议案件是否列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从答复情况看,最高人民法院对列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持肯定态度,并要求对该类案件的受理、审判作进一步探索实践。所有这些,无疑给广大火调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和工作作风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公安消防机构承担消防刑事案件办理,对火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公安部办案分工规定和省公、检、法三部门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失火、消防责任事故刑事办案已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从两类犯罪案件的构成看,包括火灾事故调查在内的消防监督工作是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否到位,证据是否全面、及时、客观、合法的收集,事关消防刑事案件能否成立,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依法得到惩处。当前,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监督检查不到位等现象在一些单位仍一定程度存在。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工作,夯实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基础已刻不容缓。

  二、上述困难与问题产生的内部原因。

  目前火灾调查工作中产生的因难及面临的挑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外部环境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和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法律观念明显加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已是大势所趋,对作为公安消防机构重要执法内容之一的火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内部情况分析,一是我们个别公安消防机构领导人员观念转换不快,认为火调工作只要及时“摆平”就行,不需要深入细致地工作,结果当事人因权益问题不服又提出异议,前期勘查访问所得的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事后难以弥补,工作上陷入被动局面;二是体制上,公安消防机构属部队编制,人员调动频繁,本身为数极少的火调人员因调动、提职而离岗,造成工作上的断档;三是调查人员素质跟不上工作的要求。火调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涉及到物理、化学、法律、心理学、行为学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丰富的理论功底及调查经验。目前,火灾调查人员大多数半路出家,未经专业学习和培训,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火调工作任务;四是机构设置上,只在总队和极少数支队设立专门机构,并且大部分支(大)队未配备专职火调人员。此外,公安消防机构人少事多矛盾突出,投入火调工作的时间、财力、物力经常难以保证。一些防火人员还对火调工作持畏难心理,工作上放不开手脚。这些都是造成当前火灾调查工作质量不高,面临较多困难、问题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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