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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全区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07-21 09:3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全区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藏建管函〔2008〕93号

各地(市)建设局、各区内外工程监理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我区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我区监理人员工作水平和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好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工作,促使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更好履行监理职责,从而提升全区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区建设厅计划举办全区监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开展监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使工程监理人员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培训范围

  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监理人员和经过培训的监理人员按照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三、报名方法及条件

  (一)由监理企业集中向区建设厅建管处申请报名,申请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西藏自治区工程监理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

  2、报名人员身份证;

  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4、学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6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7、培训合格证书。

  (二)由监理公司推荐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参加报名: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取得人事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工程技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四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两年以上,且无监理行为过失;

  (4)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2、项目监理工程师

  (1)取得工程技术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四年以上,且无监理行为过失;

  (3)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3、项目监理员申请条件为

  (1)取得工程技术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2)从事工程监理或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3)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培训内容

  监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西藏自治区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有关行政法规;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设工程法律基础》;《监理工程师执业指导》等课程。

  五、教学办法及时间安排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教材和区电教中心教学计划进行全日制面授。

  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8天。

  培训时间:2008年8月18日至9月30日。

  六、考试发证

  由西藏自治区建筑电视教育中心命题,由区建设厅选择试题并印制试卷组织考试。

  1、考生须凭区建设厅下发的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2、监考人员由区建设厅建管处、政工人事处、电教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3、培训合格后由区建设厅在《监理人员执业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加盖继续教育合格印章;

  4、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将取消其上岗资格。

  七、其它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8年7月20日至8月15日,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2、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的收取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

  3、报名地点: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建管处(拉萨市当热西路1号)

  4、联系电话:6812421   681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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