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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11-21 15: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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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建执[2008]9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做好河北省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现将《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河北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建造师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市监函[2007]43号)和《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冀建人[2008]231号)文件关于建造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河北省建设厅负责对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监督和指导,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具体负责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注册中心负责编制和发布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继续教育教材;可选择委托具备有必要条件的高等院校作为继续教育定点单位,并具体监督、指导、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应贯穿于二级建造师整个执业过程。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内容及培训日期,加盖“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章。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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