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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2008-10-27 09:03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ぁ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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