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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BT项目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2)

2008-10-21 08:57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BT项目投资风险防范

  与BOT模式运作一样,BT模式也存在着相似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BT项目运作没有经营环节,而是将项目建成后立即转让给政府,其风险范围和风险防范又与BOT模式有一些明显的区别。例如,BOT模式下投资者的成本回收和收益主要来自于特许期的经营情况,因而,B0T项目运作除考虑建设期间的风险防范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考察项目经营过程中的收益风险。而BT模式则不同,BT项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后进行运作,其经营收益的风险由政府承担,BT项目投资者一般不考虑项目的营利性,而主要考虑的是建设周期内的风险和向政府转让过程中的风险。因而,BT项目运作的风险防范应着重放在中短期风险的防范上。按照风险由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来承担的风险分担一般原则,政府和项目投资者都应考虑如何设计项目运作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减小项目投资风险。作为投资者着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投资风险。

  (一)加强政府信用度调查。

  政府信用是投资者参与BT项目投资建设的基础,既是强化投资者投资信心的保障,也是投资回报能否顺利实现的保障。政府信用好的国家和地区,必然是BT模式运作比较活跃的地区,也是政府能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得到最大实惠的地区;相反,政府信用比较差的地区,由于投资者的投资心态不踏实,通过BT模式引进资本也非常困难。因而,BT项目投资者必须加强对拟投资地区政府信用的调查,对政府信用的预期作出正确判断。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国家和地区政权的稳定性,政府服务的机制,政治环境的一致性,社会环境的安全性,政府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波动性,政府的廉政能力,政府一定时期内投资规模与政府财税承受能力的匹配性,政府财税收入的预期水平,政府回购能力,等等。开展政府信用调查要历史地、连续地考察和分析政府的信用状况,并反复论证后得出是否投资的结论。

  (二)政府利益让度承诺以BT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其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对于其他具有投入产出功能的企业,BT项目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东道国(地区)政府应当在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投资建设合同书》中把对BT项目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并在各种利益上作出相应让度,实施有利于项目投资的项目管理政策、财税优惠与补贴政策、货币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并对项目运作中的风险事项如风险范围、风险承担责任方、预防风险成本等做出合理界定并适当负担,以消除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切实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三)项目本身的经济性、适宜性调查与评估BT模式下,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调查与评估应由政府来承担,项目投资者一般不承担此调查与评估责任。但是,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适宜性,从而影响政府投资导向和项目回购保障度。如果该项目是政府迫切需要建成并使其尽快发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政府必然在回购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政府如期履约的可靠度较高;反之,如果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政策引导发展的项目,或者建成后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能确定的项目,则政府在回购资金的保障方面将存在种种不确定的因素,政府的履约可靠度也会相应降低。因此,作为BT项目的投资者,应在前期调研中对项目经济性和投资适宜性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必要时聘请专业调查咨询机构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增强项目投资的科学性,以防范因项目的经济性、适宜性问题带来的风险。

  (四)政府担保BT模式运作的前提是政府有足够的财政资金回购项目并投入运营,这要求政府财税资源比较充足,否则BT在回购环节上存在着巨大风险。因而,政府应以其现有的财税资源作为担保,确保项目的顺利回购。如政府垄断经营项目的权益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所有的其他财产等都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物。政府以财税资源作担保应解决好产权与担保权的关系,并理顺发生保证责任时权益置换的渠道。

  政府采用BT模式运作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政府需要投资建设的,但又不适宜于由市场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是政府需要垄断经营的或不愿意采用BOT方式让度给投资者建成后投入商业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三是虽属可进行商业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但投资者缺乏商业经营人才,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不足,或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属不适宜于追求远期回报的中长期投资资本,投资者不愿意经营的项目。

  具体来讲,针对上述三种不同的BT项目类型,可采用相应的政府担保方式:

  1、对于不具有经营利益的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可采用下列几种方式进行担保:一是承诺建立回购担保基金,定向筹集回购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回购,确保项目顺利回购并发挥社会效益;二是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政府已运行经营的项目收益权作为抵押担保;三是可考虑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金融机构出具回购保函予以担保。

  2、对于政府不愿意让度给投资者进行商业经营的政府垄断项目,可以考虑以该项目的后期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作为回购担保。在政府财力不能按时回购时,一是有条件地允许投资者以一定的经营期限作为投资回报,即:将BT模式转换为BOT模式运行;二是将该项目的后期经营收益权作为回购抵押担保ぁ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

  3、对于可进行商业经营但投资者不具备商业经营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可考虑政府允许投资者签订项目权益转让协议,将该项目转让。转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可由政府负债回购后进行经营管理,其项目的经营收益在一定时段内按约定转移支付给项目投资者作为投资回报;二是由BT项目投资者直接转让给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经营。

  (五)商业保险为BT项目建设投保商业保险是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投保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可对损失迅速进行赔偿以恢复项目的建设,保障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二是投资者也愿意在项目有充分保险的情况下投资,因此保险可以有效地改善融资条件;三是保险可以规避事故给项目成本带来的冲击,保持工程预算的稳定;四是当风险发生时,以较低的保费支出获得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可以保障业主政府、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投资者和原料供应商等各方的自身利益。因而,无论是政府或是BT投资者都应非常重视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并充分运用以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ぁ建设工程教育网一级建造师。

  就BT项目运作而言,可考虑投保政府回购险、建设工程一切险、以及与项目运作有关的其他附加险。政府回购险宜由政府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投保,并且在《特许协议》或《投资建设合同书》、以及《保险合同》中约定将保险利益有条件地让度给投资者,以降低项目不能按期回购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建设工程一切险宜由BT项目公司投保,以此防范项目建设中的不可抗力风险。

  (六)多元化投资组合降低经营风险多元化投资组合是分散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已成定论。在BT项目融资过程中,对于庞大的资金投入,仅靠一家注资建设,风险非常大,也不符合项目投资的贯例。为分散巨大的投资风险,项目投资者应考虑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实现权益资本、借贷资本、中间资本等的优化组合⑤。一是可考虑多元化融资,例如可利用银行借贷、民间借贷、信托资金、国外基金、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取建设资金;二是可考虑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BT项目招投标,尤其是应注意将融资能力强的投资者和承建能力强的建筑商进行整合,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BT项目的招投标,确保建设资金充足;三是由投资者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承接BT项目,之后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申请对外发行股份进行融资,项目建成移交时,由政府在购买项目时一并将项目公司收购;四是以投资者的母公司为主体申请对外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进行融资,专项用于BT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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