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复习精华(十一)
第五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一节 概 述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两个方面。通过对工程建设中间产出品和最终产品的质量验收,从过程控制和终端把关两个方面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以确保达到业主所要求的使用价值,实现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章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其他专业验收规范,着重说明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问题。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的构成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由《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组成,在使用过程中它们必须配套使用验收规范具体包括:)《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一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一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等。
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的编制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结合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增强各规范间的协调性及适用性并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体系的编制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例题]:下列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编制指导思想的是( )。
A.强化验收 B.完善手段 C.加强评定 D.过程控制
答案:C
三、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的编制依据及其相互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等。验收统一标准及专业验收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教材102页图5-1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基本规定
—、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术语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中共给出17个术语,这些术语对规范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活动中的用语,加深对标准条文的理解,特别是更好地贯彻执行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下面列出几个较重要的质量验收相关术语。
1.验收 :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是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3.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4.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都是一般项目。
5.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6.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7.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例题]: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 )是指对安全、卫生、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A.主控项目 B.一般项目 C.保证项目 D.基本项目
答案:A
二、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价考核制度,并做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教材103页表5—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例题]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应由施工单位填写, ( )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A.项目技术负责人 B.监理工程师 C.总监理工程师 D.项目专职质检员
答案:C
第三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一、施工质量验收层次划分的目的
通过验收批和中间验收层次及最终验收单位的确定,实施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终端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工程项目决策阶段所确定的质量目标和水平。
二、施工质量验收划分的层次
可将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每个子分部工程中包括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包含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
三、单位工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划分一般可根据工程的建筑设计分区、使用功能的显著差异、结构缝的设置等实际情况,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自行商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验收。
(3)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按表5-2采用。
[例题]: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 )。
A.分部工程 B.分项工程 C.单位工程 D.建筑工程
答案:C
四、分部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如建筑工程划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九个分部工程。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如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中就包含了火灾及报警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例题]: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依专业性质、建筑部位来划分的工程属于( )。
A.单位工程 B.分部工程 C.分项工程 D.子分部工程
答案:B
五、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如混凝土结构工程中按主要工种分为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分项工程;按施工工艺又分为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六、检验批的划分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单层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多层及高层建筑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第四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一、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验记录。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包括了质量资料的检查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验两方面的内容。
(二)检验批按规定验收
1.资料检查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施工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所要检查的资料主要包括: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4)按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报告;
(5)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施工过程记录和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记录;
(8)质量管理资料和施工单位操作依据等。
2.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
为确保工程质量,使检验批的质量符合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子项合格质量都给予明确规定。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3.检验批的抽样方案
合理的抽样方案的制定对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应考虑合理分配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α不宜过5%,β不宜超过10%.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等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如砂石料、构配件的分层抽样。
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5—3记录。
[例题]:在制定检验批抽样方案时,对于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 )。
A.5% B.8% C.10% D.12%
答案:C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5—4记录。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的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如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照明动力全负荷试验记录等。关于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评价的结论为“好”、“一般”和“差”三种。对于“差”的检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进行补救。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5-5记录。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应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查,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应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例题]: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最后由( )确认。
A.总监理工程师 B.建设单位代表 C.设计单位代表 D.各单位验收人员共同
答案:D
2.单位(子工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例题]:在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对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其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 )共同商定。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监理单位 D.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施工单位
答案:ABCE
[例题]:在工程质量验收各层次中,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组织或参与( )的验收。
A.检验批 B.分项工程 C.分部工程 D.单位工程 E.子单位工程
答案:CDE
五、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但非正常情况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这种情况是指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制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这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允许通过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这种情况是指,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这种情况是指更为严重缺陷或范围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如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例题]: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 )。
A.予以验收
B.有条件验收
C.重新进行验收
D.专门验收
答案:C
第五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一、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合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中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二、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一)竣工初验收的程序
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并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二)正式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1SO)和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根据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1990年建设部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例题]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元以上的,称之为工程质量事故。
A. 5000 B.8000 C. 9000 D.10000
答案:A
监理工程师应学会区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应准确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了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有关各方,并应掌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基本方法和处理结果的鉴定验收程序。
监理工作中质量控制重点之一是加强质量风险分析,及早制定对策和措施,重视工程质量事故的防范和处理,避免已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进一步恶化和扩大。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
(一)常见问题的成因
虽然每次发生质量问题的类型各不相同,但是通过对大量质量问题调查与分析发现,其发生的原因有不少相同或相似之处,归纳其最基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违背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其客观规律的反映,不按建设程序办事。
2.违反法规行为
例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超常的低价中标;非法分包;转包、;擅自修改设计等行为。
3.地质勘察失真
诸如,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探时钻孔深度、间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基情况等,从而使得地下情况不清,或对基岩起伏、土层分布误判,或未查清地下软土层、墓穴、孔洞等,它们均会导致采用不恰当或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或墙体开裂、破坏,或引发建筑物倾斜、倒塌等质量问题。
4.设计差错
诸如,盲目套用图纸,采用不正确的结构方案,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以及计算错误等,都是引发质量问题的原因。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不按图施工或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施工组织管理紊乱,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颠倒;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均可能导致质量问题。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1)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2)建筑设备不合格
7.自然环境因素
空气温度、湿度、暴雨、大风、洪水、雷电、日晒和浪潮等均可能成为质量问题的诱因。
8.使用不当
对建筑物或设施使用不当也易造成质量问题。
[例题]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
A.违背建设程序和违反法规行为
B.地质勘察失真和设计差错
C.施工管理不到位
D.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和设备
E.建设监理不力
答案:ABCD
(二)成因分析方法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要分析究竟是哪种原因所引起,必须对质量问题的特征表现,以及其在施工中和使用中所处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分析方法很多,但其基本步骤和要领可概括如下。
1.基本步骤
(1)进行细致的现场调查研究,观察记录全部实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引发质量问题的现象和特征。
(2)收集调查与质量问题有关的全部设计和施工资料,分析摸清工程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各种条件和情况。
(3)找出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所有因素。
(4)分析、比较和判断,找出最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
(5)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或模拟试验予以论证确认。
2.分析要领
分析的要领是逻辑推理法,其基本原理是:
(1)确定质量问题的初始点,即所谓原点,它是一系列独立原因集合起来形成的爆发点。因其反映出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而在分析过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
(2)围绕原点对现场各种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区别导致同类质量问题的不同原因,逐步揭示 质量问题萌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的过程。
(3)综合考虑原因复杂性,确定诱发质量问题的起源点即真正原因。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 是对一堆模糊不清的事物和现象客观属性和联系的反映,它的准确性和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学识、经验和态度有极大关系,其结果不单是简单的信息描述,而是逻辑推理的产物,其推理可用于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方式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二)处理程序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1页图6-1所示。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情况。
1) 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
2) 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3) 原因分析与判断。
4)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5) 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
6) 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针对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能保证它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并必须征得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发生的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理。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例题] :发生的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 )负责实施处理。
A.建设单位 B. 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答案:B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2)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3)原因分析结果。
4)处理的依据。
5)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8)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成因及原因分析方法
工程质量事故是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其成因及原因分析方法与工程质量问题基本相同,已在本章第一节中阐述,本节不再赘述。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一)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
(二)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所以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三)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四)多发性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十分必要。
[例题]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 )的特点。
A.复杂性 B.严重性 C.终检的局限性 D.可变性 E.多发性
答案:ABDE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例题]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人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A.2 B.3 C.4 D.5
答案:B
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现将这四方面依据详述如下: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它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属于这类文件、档案有: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考虑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这类法规主要内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等级划分;明确各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各级企业所能承担的任务范围;以及其等级评定的申请、审查、批准、升降管理等方面。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 建筑法》规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这类法规主要涉及建筑活动的从业者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等级划分;考试和注册办法;执业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以及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两个基本法律。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建设水平。例如《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是防止恶性杀价竞争,导致偷工减料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合同法》明文“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违反者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这均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因操作人员素质低造成质量事故。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以《建筑法》为基础,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1989年发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于1991年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5年发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于2000年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和文件。主要涉及到施工技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它们与现场施工密切相关,因而与工程施工质量有密切关系或直接关系。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特点是大多与现场施工有直接关系。例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了现场监理工作的内容、深度、范围、程序、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
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筑法》为基础,全面系统地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责任和管理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它不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具有指导作用,而且是全面保证工程质量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依据。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这类法规主要涉及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如建设程序、设计文件深度、企业生产组织和生产能力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等)。
2000年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典型的标准化管理类法规,它的实施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供了技术法规支持,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判定责任方的重要依据。
[例题]: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 )。
A.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B.有关的合同文件
C.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
D.相关的建设法规
E.相关的设计文件
答案:ABDE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例题]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做的事情是( )。
A.签发《工程暂停令》
B.要求施工单位保护现场
C.要求施工单位24h内上报
D.发出质量通知单
答案:A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例题] :严重质量事故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A.国家
B.省、自治区、直辖市
C.市、县
D.地区
答案:B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例题]: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 )提出。
A.设计单位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咨询单位
答案:A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3)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4)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5)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6)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例题]: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结合( )进行验收。
A.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 B.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要求 C.实际量测结果 D.有关的各种资料数据
E.建设单位意见
答案:ABCD
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本节所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是指技术处理方案,其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原则。
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时,以分析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原因为基础,结合实地勘查成果,应努力掌握事故的性质和变化规律,并应尽量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用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达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监理工程师应牢记,不论哪种情况,特别是不做处理的质量问题,均要备好必要的书面文件,对技术处理方案、不做处理结论和各方协商文件等有关档案资料认真组织签认。对责任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合同中约定的罚则应正确判定。
[例题]: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可分为( )。
A. 修补处理
B.返工处理
C.限制使用
D.观察研究
E.不做处理
答案:ABE
(二)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选择工程质量处理方案,是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费用和工期。处理方案选择不合理,不仅劳民伤财,严重的会留有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特别是对需要返工或不做处理的方案,更应慎重对待。
下面给出一些可采取的选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决策方法。
1.实验验证
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以外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对试验验证结果的分析、论证,再研究选择最佳的处理方案。
2.定期观测
有些有缺陷的工程,短期内其影响可能不十分明显,需要较长时间的观测才能得出结论。对此,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协商,是否可以留待责任期解决或采取修改合同,延长责任期的办法。
3.专家论证
对于某些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很复杂,有时仅根据合同规定难以决策,这时可提请专家论证。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方法,对于监理工程师正确选择重大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十分有益。
4.方案比较
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一)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二)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三)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