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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

2014-07-23 11:5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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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都是一种评估价值。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l8508-2001),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l3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某一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目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该类土地在该区域的标准指导价格。

目前对房屋重置价格还没有规范的定义,可将其理解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不同档次或等级的房屋,在某一基准日期建设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如果有了这种房屋重置价格,实际估价中估价对象房屋或建筑物的价值,可以通过该种房屋重置价格的比较、调整来求取。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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