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类房地产一般只拥有房屋产权而不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主要包括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房地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合作建房等。对这类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一是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二是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估价报告中均应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市场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场交易性较强的房地产一般可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先假设估价对象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选用市场法(收益法)作为一种方法评估出房地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并减去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出让毛地价价值;再选用成本法为另一种方法,测算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出让毛地价的价值。
市场狭小的、特殊的房地产可选择第一种方式,采用房产与土地(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分别估价再综合的成本法估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