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征收估价工作流程
(一)估价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并以得票多的当选,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估价业务。
(二)估价机构业务承揽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估价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就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价值内涵、估价依据、估价假设、估价原则、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重要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三)估价委托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估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估价目的、估价对象范围、估价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估价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
(5)估价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估价费用及收取方式;
(7)估价报告交付;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四)估价准备和业务开展
估价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合同后,应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指派与房屋征收估价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估价工作。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估价业务。
(五)实地查勘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征收房屋实地查勘时,需要分别查勘和记录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房屋位置:坐落、方位、门牌号、房屋栋号、在院落中的位置等;
2)房屋权属:产权人、房屋产别、产权证号、用途、面积等;
3)房屋建筑:朝向、间数、建成年代、结构、层数、层高、檐高、屋面、屋架、墙身、门窗等;
4)房屋装修:门套、窗套、墙裙、灯槽、窗帘盒、挂镜线、隔断、石材、贴面等;
5)设备情况:卫生间设备、厨房设备、上下水管、暖气、燃气、电子对讲、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池、渗井、化粪池等;
6)附属设施:门楼、院墙、院地、简易棚、回水井、防盗门、外窗护栏等;
7)树木:树木种类、直径等;
8)其他需要记录的项目。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估价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和估价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六)初步估价结果公示
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估价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估价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修正。
(七)提交估价报告
分户初步估价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估价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估价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八)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出具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九)资料保管
房屋征收估价工作完成后,应将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等查验。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