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估价业务来源渠道
从事房地产估价,首先要有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业务来源可归纳为"被动接受"和"主动争取"两大类。
(一)被动接受
被动接受是坐等估价需求者找上门来要求为其提供估价服务。估价需求者可能是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个人;可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也可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外的债权人、投资者、受让人等。
例如,估价需求者可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代理人;房地产的意向购买者也可能要求对其想要购买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一方以提供房地产的方式与另一方合作,如用房地产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该另一方也可能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该房地产进行估价,为其与对方洽商提供参考依据;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房地产抵押贷款,贷款人(如商业银行)也可能委托其信任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该房地产进行估价;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人民法院要处理有关房地产案件,如司法拍卖、分家析产、损害赔偿、定罪量刑等,也可能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估价;政府为征收房地产税收,也可能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应税房地产进行估价,等等。
(对照第一章房地产估价需求的内容)
(二)主动争取
主动争取是走出去寻找估价需求者并力争为其提供估价服务,如积极向潜在的估价需求者宣传估价的必要性和作用,将其潜在的估价需要变为现实的估价需求;密切关注商业银行、房屋征收部门、人民法院等发布的遴选入围估价机构、估价项目招标、委托评估等信息,积极申请加入入围估价机构名单,参加估价项目投标,报名参加委托评估等。
主动争取估价业务应通过提高估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估价机构的知名度和品牌,作恰当的宣传等方式进行。不得:迎合委托人的高估或低估要求(如向委托人暗示甚至承诺可以评估出其期望的价值或价格)、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给予回扣或利诱(如房屋征收评估中采用被征收人投票方式选定估价机构的,为获得被征收人的投票,向被征收人发送礼品等)、贬低其他估价机构或估价师等。(与职业道德要求的知识点对照)
估价需求者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
房地产估价业务来源渠道,还可按照不同的委托人或客户(如商业银行、人民法院、政府部门、上市公司等)、不同的估价目的(如抵押估价、征收评估、司法拍卖估价、税收估价等)、不同的估价对象(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土地等)来划分。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