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不应承接估价业务的情形
在获取估价业务中,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通过与估价需求者沟通,根据所了解的估价目的、估价对象等情况,从是否超出了本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是否自己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以及是否估价业务有较大风险等方面,衡量是否承接该估价业务。
(一)超出了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如果估价业务超出了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就不应承接该估价业务。目前,对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有所限制,这种限制不是根据地域范围而是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牛黄上清丸)
三级资质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记忆:一级啥都能做,二级2个不能做(牛黄上清丸),3级3个不能做(牛黄上清丸+三司),暂定三级5个不能做(再加: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
(二)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
如果估价机构或估价师与估价需求者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就应回避相应的估价业务。
利害关系,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性。即使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会秉公估价,但其估价结果也会招致怀疑,缺乏公信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回避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自己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
如果估价机构或估价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得出合理的估价结果,就不应承接相应的估价业务。《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在上述不应承接估价业务的情况下,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可以向估价需求者介绍其他合适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承接该估价业务;
如果是估价机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限的,必要时(如一些新兴或者综合性的估价业务,在没有其他合适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可推荐的情况下),经征求估价需求者同意,可以承接或与其他较合适的估价机构联合承接、合作完成该估价业务。对估价所涉及的其他专业性问题,如房屋中镶嵌的古董和艺术品、地上的特殊树木、特殊机器设备,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咨询相关研究机构、生产厂家,或者采用"分包"方式聘请相关专业估价机构、咨询机构等出具专业意见来解决,即可借用相关专业意见。
(四)估价业务有较大风险
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清楚拟承接的估价业务的风险及其程度。对于不具备相应估价目的下的估价基本条件的,不应承接该估价业务;对于估价需求者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高估或低估的,要坚守估价职业道德底线,向其说明不能满足高估或低估要求的原因;对于执意甚至利诱要求高估或低估的,应拒绝该估价业务。
应向估价需求者了解估价对象是否拟委托过其他估价机构估价或者已做过估价。对于拟委托过其他估价机构估价的,应向其了解不委托其他估价机构估价的原因。如果是因其他估价机构不能满足其高估或低估要求的,则不应承接该估价业务。
对于已做过估价的,应要求估价需求者提供相应的估价报告。如果原估价结果无不妥且是为了相同的估价目的而估价的,则应劝说估价需求者无需另行委托估价,除非是估价需求者为了使估价结果更加可信而另行委托估价予以印证。
如果是原估价结果确有问题的,则可以采用咨询方式出具咨询意见,请估价需求者据此咨询意见要求原估价机构改正。如果是原估价结果确有问题且原估价机构又不改正的,则可以承接该估价业务。
上述做法,是为了防止估价机构之间(同业)无序竞争,特别是防止多家估价机构为了同一估价目的对同一估价对象进行估价得出多种不同的估价结果而损害估价行业形象。
另外,对于估价需求者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要回扣、介绍费,以及恶意压低估价服务费的,要予以抵制,直至不承接该估价业务。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