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拍卖委托
拍卖委托是指委托人向拍卖人提起拍卖的最初阶段。
(一)委托人分类
委托人主要有三种。
(1)公民。一般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
(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条件,但又能独立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联营组织、个人合伙组织及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等。
(二)委托拍卖方式及程序
拍卖委托方式是由于委托人性质不同而出现的具体委托种类。
(1)任意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
任意拍卖是委托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的拍卖。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由所有权人和有处分权的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任意委托拍卖程序简单,委托人可根据拍卖企业通过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确立双方在本次拍卖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一般包括四个步骤:
(1)委托人有拍卖意向。即委托人对拍卖方式感兴趣,有通过拍卖实现交易的意向。
(2)寻找拍卖人。
(3)双方当事人洽谈。
(4)确定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2.法定委托拍卖程序
法定委托拍卖方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行政司法程序提起的拍卖。
拍卖程序:
(1)发出委托拍卖函。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向拍卖人发出的委托拍卖要约。
(2)拍卖人接受委托。一般情况下,法定拍卖委托中,拍卖人选择余地较小。但是如果有的委托与拍卖人的目标相差太远,拍卖人也有权拒绝委托。
(3)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拍卖合同
1.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确定委托人、拍卖人权利义务。主要条款: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委托拍卖合同的洽谈
(1)保留价的商谈。确定保留价时,要低于市场交易价。保留价不同于起拍价,起拍价可以低于保留价,等于保留价,也可以高出保留价。保留价也不完全等同于目前市场价。
(2)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洽谈。
①收取佣金是一种法定行为。
②佣金比例。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③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委托人佣金支付一般有两种方式:A.前期支付法;B.扣除法。
(3)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洽谈。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权获得拍卖标的的价款,拍卖人按照委托合同,有义务将成交价款在扣除佣金后全部支付给委托人。委托拍卖合同中,应当载明拍卖标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4)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和方式洽谈。动产拍卖,委托人可以按照约定,在拍卖之前将拍卖标的交付给拍卖人,拍卖人负责保管。在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将拍卖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不动产拍卖,一般约定拍卖成交以后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对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过户、交割手续。
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将于10月14、15日考试,为了方便广大学员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试知识点,用于考生日常学习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考试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