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估知识点: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监督
1.紫线监督
对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2.绿线监督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蓝线、黄线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在城市蓝线、黄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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