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设立程序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担保公司方可营业。
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条件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4)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5)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6)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7)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其他规定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