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加速了,工程结算难怎么办?“竣工结算备案前置”要不要取消?
自2014年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来,不少省份(如湖南、山东等)明确“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希望能化解工程结算难的问题。但今年似乎又有所调整……
11月4日,合肥市住建局修订《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其中指出:“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可选择承诺延期办理备案手续”。
1、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或共同承诺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编者注:下划线部分为此次新增内容。此前《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合建〔2019〕55号要求: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将其行为推送至信用共享平台。累计两次的,不再适用承诺延期。
修订后,承诺制缓和了原文件中竣工结算备案对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性。而仅以信用对申请人制约,也可以看出其试点性质略浓。
这不是地方政府首次在竣工结算上做文章。
此前,山东省也在文件中明确要求,“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今年9月1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9月底前,山东范围内社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从项目立项(获得土地)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45个工作日。其中明确提到:“竣工结算文件不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
自国务院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各地相继出台相关举措,将审批时限一再压缩,从上百天到九十天,有的不到五十天。
这固然解决了审批繁琐的问题,但对其他方面的影响,如拖欠工程款、故意拖延结算等问题,是否也应该审慎考虑呢?
延伸阅读
一个工程“干一年,算三年,讨账又三年”。企业普遍存在验收难、审计难、结算难的问题。工程完了迟迟不组织验收;质量验收合格了,结算迟迟不批准;拖延结算的“高招”就是审计,有时一审就是两三年,一个事务所审得不满意,换一个事务所接着审,审到建设单位满意为止,在这期间都不算是拖欠工程款,由于没有形成甲乙双方认定的结算,打官司都没法立案。
业主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采取惯用的手法转嫁矛盾,合理合法地拖延结算。企业的一点微薄利润也在“结算难”中被财务成本耗尽。由于得不到及时结算,大量拖欠工程款引发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每年都频频被媒体曝光。
曾有业内众多专家强烈呼吁:如果在基建有关程序上做点调整,把竣工结算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就完全可以避免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用拖延结算、无限期审计来达到不付工程款、拖延工程款支付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一件产品要变为商品起码得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品是合格产品,二是产品已确定价格,才能成为商品进行交易。仅仅验收合格就同意验收备案,这是程序上出了偏差,应该是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都完成的项目,才能允许验收备案,也才能发给开发商销售许可证。看起来只是验收备案环节上的一个小调整,但对于规范市场,为施工企业解决伤透脑筋的“结算难”问题可帮了大忙。
2014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颁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在《指导意见》第七点“完善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和计价活动监管机制”中明确提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
为了督促《指导意见》的落实,2015年7月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2016年,住建部就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了通报,通报中例举了众多省份采取多种措施化解工程结算难的问题,多措并举化解工程结算难。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已纳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竣工验收阶段)。为了使该事项满足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的要求,确保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公平地开展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9〕48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可以选择承诺延期办理备案手续的方式。
根据上述决定,修订《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均应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或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诺在其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凡不按本办法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或未承诺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及时将其违反承诺的行为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累计两次违反承诺的,不再适用承诺延期办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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