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事考试网公布2015年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摘要: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4月20日—5月7日。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4月27日—30日,5月4日—8日。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27日—5月10日。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快速通道“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
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4月20日—5月7日。
网上报名流程:
考生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examfront)快速通道“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⑴注册。考生按系统提示注册,注册时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JPG格式,大小控制在100K以内)。
⑵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区”,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的考生就近选择考区。省直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名。
⑶选择考试。考生应对照考试报名文件,按要求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⑷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⑸打印报名表。考生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报名表前考生可以更改本人报考信息,打印后不得更改报考信息。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4月27日—30日,5月4日—8日。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选择的考区,到省或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报考资格审核确认。
选择省(中)直考区报名的考生,统一到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3楼报名大厅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
选择各市(州)考区报名的考生,现场报考资格审查确认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请留意当地政府、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或其他媒体通知。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合格,由审核人、考生本人分别在“单位意见”、“考生承诺”栏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
2.报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和相关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27日—5月10日。
经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合格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各项考试考前一周内,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快速通道“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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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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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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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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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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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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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0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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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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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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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0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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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设
备
监
理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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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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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08:30-11:30
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
下午14:00-17:00
设备监理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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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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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2,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可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3)、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4)执行。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以及在人事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凡严重违纪违规考生,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号),国家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说明
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5)。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五、成绩发布与证书领取
1.国家下发考试成绩和证书后,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为:考生持网上打印的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在省(中)直考区报名的,到省人事考试中心3楼报名大厅领取;在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2.凡2015年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请及时登录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办理登记事宜。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址:www.capec.org.cn
E-mail:capec@capec.org.cn
六、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考试服务工作。要加强考试宣传,为考生提供优质的考试服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12号令,明确责任,统一部署,对大规模、有组织、高科技作弊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2.要严格审查报考资格,现场确认时,实行双审制,确保报考质量。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提高考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事故绝不姑息。在报名及考试过程中发现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人社部12号令进行处理。
2015年4月14日
附件1: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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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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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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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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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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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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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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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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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每人48元,其他每人每科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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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16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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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留用报名费1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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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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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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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6元,其他每人每科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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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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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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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报考条件
考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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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或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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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或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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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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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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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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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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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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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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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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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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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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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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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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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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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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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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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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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的审核,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3)执行。
二、取得其他专业学历,本科以下学历其相对应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其相对应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年限延长1年。
三、凡符合报考条件,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五、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指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特种设备安全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5类工程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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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设
备
监
理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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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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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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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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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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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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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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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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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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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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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符合报考条件,并于2002年底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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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99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32-00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描述: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研制、开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安全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2)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劳动卫生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卫生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3)研究、推广承压设备、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工程科学技术,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和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4)研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的评价方法、技术,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修理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制定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5)对安全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研究制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进行事故危害预测预防并提出咨询建议,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进行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
附件4: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