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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筑》:施工缝

2012-10-22 15:2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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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缝

  (1)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并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宜留置在基础、楼板、梁的顶面;

  2)单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位置;

  4)有主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中1/3范围内;

  5)墙:留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的交接处;

  (2)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N/m㎡;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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