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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承担的刑事责任

2012-09-27 15:53  来源:  字体:  打印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2)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构成该罪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安全设施不合国家规定,二是经提出后,对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三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和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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