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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施工》重点:利润和税金的组成

2012-08-24 15: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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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润

  利润=计算基数×利润率

  计算基数可采用:

  1.以直接费和间接费合计为计算基数;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数;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数。

  二、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额为营业额的3%.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营业额×3%

  其中营业额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当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亦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但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其营业额中不包括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按营业税的7%征收;所在地为县镇的,按营业税的5%征收;所在地为农村的,按营业税的1%征收。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税额为营业税的3%.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营业税额×3%

  1.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41%.

  2.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县镇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35%.

  3.如果纳税人所在地为农村的,综合计税系数为3.22%.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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