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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课程讲义(12)

2011-07-12 16:56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 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 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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