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课程讲义(12)
(四)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 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 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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