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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教材讲解(19)

2011-07-19 14:24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一)财产所有权

  1. 财产所有权及其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协助,自己就可以直接实现所有权,而且,所有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其次,它是一种最完全、充分的物权,它包含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能。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所有权的客体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所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3.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准,不动产(如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则以登记为准。

  (二)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有:

  (1)合同。合同之债是债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在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自身获得利益的行为。基于不当得利的事实,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上述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4)侵权。

  2. 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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