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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教材讲解(17)

2011-07-19 14:22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五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内外法律体系

  (一)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国际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大体系,即案例法系和成文法系。

  1. 案例法系

  该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主,又称英美法系,源于英国。

  2. 成文法系

  该法系源于法国,又称大陆法系。法国、德国、中国、印度等以成文法系为主。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几个层次。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代理关系

  (一)代理及其特征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 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即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凡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代人抄写、代人整理书报等,不属于民事上的代理。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属于代理活动,而是其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斟酌情况,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这一特征,将代理人与证人、居间人区别开来,后者无权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只能起媒介作用,而非代理。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是以上三个特征的必然结果,也是当事人设立代理关系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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