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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课程讲义(10)

2011-07-12 16:54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1. 相关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有关专业部门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实施监督管理。

  2. 资质许可的程序

  (1)甲级许可程序: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首先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然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

  (2)乙级许可程序: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的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申报材料的要求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合格者应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当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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