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精简教材知识点(5)
二、工程定额计价方法的性质及工程定额计价方法的改革
(一)工程定额计价的性质
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化经历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国家调控价”三个阶段。定额计价是以概预算定额、各种费用定额为基础依据,按照规定的计算程序确定工程造价的特殊计价方法。因此,利用工程建设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就价格形成而言,介于国家指导价和国家调控价之间。
1、第一阶段,国家定价阶段
主要特征是:
(1)这种“价格”分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费用签证和竣工结算。
(2)这种“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价格形式,国家是这一价格形式的决策主体。
2.第二阶段,国家指导价阶段
其价格形成的特征是:
(1)计划控制性。作为评标基础的标底价格要按照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定额和有关取费标准制定,标底价格的最高数额受到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
(2)国家指导性。国家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对标底的价格进行审查,管理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直接监督、指导大中型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和决标过程。
(3)竞争性。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状况确定投标报价,并以价格作为竞争承包工程手段。招标单位可以在标底价格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和工程中标价格。
3.第三阶段,国家调控价阶段
国家调控招标投标价格形成特征如下:
(1)自发形成。应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自身的物质劳动消耗、供求状况等协商议定,不受国家计划调控。
(2)自发波动。随着工程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工程价格经常处于上升或者下降的波动之中。
(3)自发调节。通过价格的波动,自发调节着建筑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以保持工程投资与工程生产能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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